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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作业程序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中,实行双向承诺制度。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复核机构的复核。复核机构对审计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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