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来临,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在高温天气下,生产型企业和户外作业等企业应当避开正午等高温时段,合理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暴露时长。
(二)建立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完善高温作业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生产型企业需设立应急救援站点,户外作业企业需配备应急救援包,并确保职工了解应急处理流程。
二、严格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提供防暑降温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四)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加强健康监护与培训
(一)加强健康监护。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尤其是高温作业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理因高温引发的健康问题,防止中暑等意外情况的发生。充分发挥工间休息室的作用,提供防暑降温设施和用品。
(二)开展防暑降温培训。单位应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培训,提升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使其了解高温作业的危害和防护措施,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生产型企业应在车间内进行防暑宣传,户外作业企业应对户外作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六盘水市总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