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3、45、46、4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48、49、50、51、54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21 条;《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15、17 条;《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22、23、24、25 条。 |
市审计局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60、61、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8 条;《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18 条;《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25条。 |
局内相关科室 |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强制 措施 |
制止封存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3条。 |
市审计局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2、6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 条; |
局内相关科室 |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强制 执行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4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4条, |
市审计局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8 条。 |
局内相关科室 |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检查 |
审计监督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31、32、33、35、36、37、45、46、47、49、5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8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5、16、17、19、20、21、22、23、24、28、29、30、33、40、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77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1、22 条;《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13、14、15、16 条;《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2、17、18、20 条 |
市审计局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开展审计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提请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 4.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审计移送事项,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6.通告或公布审计结果责任: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 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8 条 |
局内相关科室 |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其他类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及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6、27 条;《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4、19、24条。 |
市审计局 |
1.指导监督责任(核查责任):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 条 |
局内相关科室 |
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局内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