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六盘水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盘水市审计局;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中段674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六盘水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是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法律法规。二是拟订地方性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三是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四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五是按规定对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六是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省、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是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是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审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发现和受理;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送达执行;7.其他。
(三)行政强制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发现和受理;2.决定;3.送达执行;4.终结;5.其他。
(四)行政检查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计划;2.实施;3.审计终结;4.送达;5.监督执行和整改;6.通告或公布审计结果;7.其他。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58-8691470;0858-8692058